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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陈颖《科恩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与社会主义正义的构想》(学术期刊转载)
发布时间:2025-01-06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刊发公司助理教授陈颖文章《科恩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与社会主义正义的构想》。

 

全文转载如下:

 

  摘要: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科恩试图通过批判和超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拯救正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科恩指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分离的二元性缺陷,并误解了规范原则的属性和对象。科恩严格区分了规范原则与调节规则,强调正义原则不以实践为最终目的,也不以社会基本结构为首要对象。他构想了“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社会主义规范原则,认为它不依赖于外在的政治结构,而是通过道德驱动影响个人日常行为来达成正义社会。科恩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他所说的“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规范理论和社会主义精神风尚值得重视,但他的理论批判局限于修辞学意义上的澄清,而缺乏对社会现实的关注。

  关键词:科恩;罗尔斯;规范原则;正义;社会主义正义

    

  为了寻求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路径,许多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将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纳入自身政治哲学的研究中,从而促进了正义理论的发展,这特别体现在罗尔斯倾向于平等的正义理论中,他认为马克思也会同意其正义理论。在罗尔斯看来,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改良社会结构、出台相关政策,就能实现社会主义关于平等社会的理想。但是当代英国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科恩指出,马克思的正义观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有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也有本质区别。在其后期的重要著作《拯救正义与平等》中,科恩系统审查和批判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及其平等倾向,以便从自由主义的误解中拯救出真正的正义与平等,澄清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超越自由主义规范理论。科恩的审查与澄清提供了一个考察正义问题的新方式,但他的社会主义正义构想存在着难以付诸实践的缺点。学界以往对于科恩批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澄清正义问题和正义原则的对象、拯救平等价值等理论内容。本文在分析科恩批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对其社会主义正义的构想进行探讨,力求指出其正义构想在理论逻辑与实践应用中的进步与缺陷,这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正义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揭露罗尔斯正义理论“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缺陷

  

  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系统批判,是科恩反驳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着眼点,也是他思考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主要“参考对象”。科恩继承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观点,批判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研究框架。

  罗尔斯曾在《正义论》中指出,自由市场的使用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利用自由市场的优点,并且都能建立正义的社会。科恩虽然认同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的选择,但并不认同罗尔斯的正义社会观点。这不仅因为罗尔斯肯定了私有制,也缘于罗尔斯对正义的规范原则的理解不合理。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调节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制度体系,它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正义原则孕育了某种社会制度的理想。罗尔斯设立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指出了它们的排列次序: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这意味着正义对效率具有优先性,自由对社会和经济利益具有优先性。他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人们按照正确程序选择出来的原则会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正义的社会结构在实现平等主义理想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罗尔斯看来,“一种经济体系不仅是一种满足目前的需要和欲求的制度手段,而且是一种创造和塑成新的需求的方法”。而且,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正义理论也将社会主义的共同体价值放在了中心位置,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

  科恩指出,罗尔斯误解了社会主义的理想社会,混淆了正义的规范原则与社会规则。正义本身是不可能用社会规则来规定的,共同体和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规范原则也与罗尔斯设置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规则有着根本区别。马克思所说的正义社会并不依赖于社会基本结构或主要制度,平等原则并不局限于上层建筑或政治国家的形式,而植根于经济活动中。罗尔斯把社会结构划分为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它们相互分离,这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其政治动机和经济动机的二元分离。在科恩看来,马克思是反对政治国家与(经济)社会之间的二元分离的,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表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理念:“只有当现实的个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只有当他“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自由和平等才能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得到表现,人的解放才是彻底的。如果正确的权利原则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适用于现实的、日常的、物质的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践,那么国家就会消亡。

  在科恩看来,马克思的上述话语不仅仅要消灭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其重点更在于表达出理想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二元性的消亡。这种二元性也存在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中。科恩指出,罗尔斯主义者反对将正义原则的外延扩展到个人经济活动领域,这是以“道德的劳动分工”(moral division of labor)为基础的。这种观念认为,国家与个人或者说政治结构与经济选择之间,天然遵循不同的正义原则,因而在分配正义问题中设置了一种个人立场与非个人立场。但在马克思的期望中,“一方面,不存在如罗尔斯的理解中出现的,一种组织起来达到某种形式正义的经济结构;另一方面,却存在一系列无须表明尊重那种正义的个人的经济选择”。相反,自由主义者却承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二元性。他们不仅想当然地认为个人作为经济代理人是追逐私利的,还想让个人作为政治代理人做出违反自私意愿的行动。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个人在市民社会中追逐私利,把他人当作自己牟利的手段,在政治共同体中却做着彼此形式上平等的圣徒。为了解决这种二元性社会矛盾,如詹姆斯·布坎南、戴维·高蒂尔等自由主义理论家都选择将追逐私利的经济人一般化。而科恩则认为,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他从事的是与其相反的一般化理论探究,也就是使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运用于个人的经济行为。

  基于此,个人的“自愿平等”行为而不是社会基本结构,对于正义的社会来说才是决定性的。这种行为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平等精神的驱动。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并不要求将规范原则的作用延伸到个人选择之中。他将不平等的经济激励当作正义社会高效率的组织机制,也认为那种能改善最不利者处境的不平等是正义的。许多罗尔斯的追随者也进一步强调,个人行为无须考虑平等原则,而科恩则认为,个人的就是政治的,且社会制度法令所不关心的个人选择对于社会正义来说是决定性的。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在经济事务中兼顾正义对个人的合法要求。他认为,正义社会也不需要依赖于不平等的经济激励,而要依赖平等的精神风尚的驱动,这就要形成一种弘扬平等的精神风尚的社会组织模式。

  在科恩看来,利用市场经济机制、遵循平等与共同体价值原则的社会主义就是正义的,它比资本主义社会更符合、更有利于社会平等。资本主义市场利用人性的自私和贪婪等,这种市场运行机制是不人道的,也是不被广泛认可的。社会主义社会则废止了生产资料和劳动之间的分离,使每个人都可以取得生产资料和实质的自由,其平等风尚还能够激发个人的慷慨行为,从而以一种更人道的方式实现经济效率和自由、平等的统一。因此,为了消除个人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二元性,当代社会主义理论工作者需要重视创新市场社会主义的组织模式,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总之,科恩批评了罗尔斯正义观“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二元性理论架构的局限,这是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国家二分性观点的传承。从表面形式上看,社会主义正义与自由主义正义好像都支持高效率的市场机制和平等的分配政策,但它们却存在根本分歧。除坚持不同的财产制度之外,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关于社会价值的取向,包括对规范原则本身的看法上都有着根本不同。这不仅关乎规范原则的理论研究,也关乎正义社会的实践标准。

  

二、批判罗尔斯混淆了道德规范原则与社会调节规则

  

  科恩对规范原则的研究与他力图推动社会主义运动息息相关,然而,科恩发现,在对规范原则的理解上,存在着自由主义的歪曲,这就要从元伦理学意义上思考和拯救正义的规范。在他看来,规范理论本身是非历史的道德原则,它不受历史条件的影响。“规范性终极真理是历史中的不变量”。据此,他着重批判了罗尔斯正义理论将规范原则与社会调节规则相混淆的错误,强调了正义原则作为规范原则的“纯粹性”特性。

  罗尔斯在确定正义原则时持一种建构主义的契约论立场,他把事实纳入对规范原则的构建与评价之中。他认为,“可以把正义原则作为将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正义观可以用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他赞同功利主义的观念,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依赖于人们关于自然事实的意见,而独立于一般事实的伦理学理论是无意义的、空洞的。在论证正义原则时,需要依赖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只不过“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在达到一种正义观时各有分工的,这种分工按各种理论的不同而互异”。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十分依赖于从一般事实得到的论据。相比较而言,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则较少依赖于一般事实,而是直接把正义信念植入首要原则之中。无论如何,“正义观念必须由我们的生活条件来证明其正当性,这一点我们可能了解,也可能不了解”。

  科恩指出,罗尔斯的建构主义观念不恰当地将正义的具体应用原则当成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建构主义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一般认为,正义原则可以通过作为选择程序的产物而获得其规范性资格,即认为正义原则源自对“关于人性和社会的事实”的考虑,以及“关于产生正义原则的正确程序”的判断。科恩指出,这忽视了对纯粹正义的考虑。罗尔斯就错误地将正义原则看作理想化立法程序的产物,看作关于社会生活的调节规则,这样,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成了由非正义原则的事物和经验事实等派生出来的了。

  科恩批判了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会受事实影响”的论证,表达了正义或规范原则的纯粹性。他认为,正义原则是不敏于事实的(fact-insensitive),那种认为所有原则都要受到经验事实影响的观点只是一种错觉,它混淆了道德规范原则与社会调节规则。罗尔斯所说的规范原则就与康德的“规范性观念”(regulative idea)不同。罗尔斯的根本错误是,把正义的首要原则等同于管理社会的原则了。前一个原则是“阐明了我们的基本信念”的规范原则,后一个原则应该更恰当地被称为“调节规则”(rules of regulation)。在科恩看来,正义原则不依赖于人类和社会的自然事实:那些我们选出并用于管理社会事务的调节规则是受到事实约束的原则,而那些表达我们最深层的道德承诺的基本规范原则却不受事实的约束。尽管罗尔斯关于调节的规则要依赖于经验事实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调节的规则是缺乏终极性的,它无法告诉我们如何来评估各种效果。按照科恩的观念,正义原则的合法性来自伦理规范的道德性要求,而不是基于对事实的分析和考虑。

  科恩进一步批判了罗尔斯将实践作为主要目的的正义观念,而将纯粹真理作为主要目的。罗尔斯将正义看作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认为规范原则是以实践为主要目的的观念。科恩认为规范原则的确立来自个人的直觉判断,而对于纯粹正义的考虑才应是正义判断的核心。调节规则主要用来指导实践,只有规范原则才是真正的正义原则。这二者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对政治哲学的看法。科恩否定了“政治哲学的整个目的就是指导实践”的观点,认为政治哲学并非规范性社会技术的一个分支,而是哲学的一个分支。有关实践的建议仅是政治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但不是正义问题研究的唯一和全部目的。正义理论的研究虽然对实践有重要影响,但并不局限于这种影响。另外,这种区别也有利于澄清规范理论的争议。科恩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因过于纯粹、难以付诸实践而遭到诸多指责,但他认为,分配正义的终极原则并不受制于现实。他承认,学界对他的理论难以实施的批判是成立的,但是执行上的困难并不影响它作为基本正义观念的合理性。重要的是,政治哲学必须以建立某种真理为目的,政治哲学家不应该放弃对真理的探讨。

  由上可见,科恩通过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了规范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别。他试图从元伦理学意义上拯救正义,指出规范理论的根本目的在于纯粹真理而不是实践。虽然科恩在学术上认为终极规范原则的本质不在于可行性,但他本人在生活中却既关心规范价值的道德真理性,又关心它如何付诸实践。科恩后来也讨论过规范原则的执行问题,这蕴含在他关于社会主义规范原则特性的思考中,包括社会主义的规范理论逻辑和理想社会模式,也就是将规范原则作用于个人的日常行为和以精神风尚驱动的正义社会模式。

  

三、社会主义规范原则的特性

  

  为了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不同,科恩思考了社会主义规范原则在实践层面的特性。他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要求将平等原则延伸到个人决策,用精神风尚引导正义社会的实现,这超越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二元性立场。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规范原则能够影响个人经济行为,进一步通过平等精神风尚的驱动作用来达成正义社会和促进生产力的提升。

  第一,社会主义规范原则能够影响个人的经济行为。科恩将平等原则的道德实践视为判断规范原则根本属性的关键。他主要批判了“仅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观念(以下简称基本结构观念)。由于基本结构指一个社会的主要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而科恩的这一批判也被称作“基本结构异议”。他认为,社会基本结构观念不仅没有批判市场主体的私利最大化动机,而且对个人承诺做出的要求太少。科恩以“个人的就是政治的”为基本出发点,认为平等原则的作用领域还应扩展到个人选择。

  科恩认为,规范原则的作用场域并非局限于社会基本结构。分配正义中的平等原则的作用不能局限于社会结构,而应扩展到社会主体,并且应该将促进个人的正义行为作为重点。科恩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结构观念。对于罗尔斯来说,正义原则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不应该被简单用来规范个人行为。而科恩则认为,要实现理想的正义社会,仅仅依赖于纯粹的结构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能够影响社会主体选择的正义风尚。在他看来,罗尔斯的基本结构观念没有考虑正义原则应该如何影响个人的经济选择,而且它与差别原则的实践相矛盾。按照基本结构观念,分配正义只有在恰当的基本结构安排下才能实现,但是,在社会结构的强制规则之外,还存在个人选择的空间,而这才是实现正义社会的关键。在罗尔斯的正义社会中接受和实施差别原则也暗示着,“一个社会的正义不专门是它的立法机构的责任,它的法律上的强制规则的责任,而且还是人们在那些规则之内所做的选择的责任”。因此,在一个公民本身自愿服从差别原则的正义社会中,除了正义的基本结构之外,还需要一种正义的社会风尚。它贯穿于强制性结构之外的个人选择之中,包括个体日常的市场活动或经济行为等,从而能够促成一种比经济规则所保障的更加正义的分配结果。

  与能够影响个人行为的规范原则相比,罗尔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考量是不充足、不清晰的。首先,罗尔斯论述的基本结构的分配模式具有模糊性:哪些制度被假设有资格作为基本结构的部分,这是一个非常含糊的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基本结构有时是指法律上强制的社会制度;有时又不强调强制性要求,指的是惯例、习俗和期望等。其次,由此导致罗尔斯理论中的不一致:他将个人的选择作为正义评判对象的标准,但又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原则的主要对象、

  把个人选择排除在正义原则的作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罗尔斯要么得承认正义原则适用于非强制性的社会惯例和个人选择的模式;要么仅限于社会基本结构,但这样他的正义原则主体就存在任意性的转移,因为正义原则的评判标准来自个人选择,但其作用对象却被转移到社会基本结构之中。最后,这种两难困境使得罗尔斯在一些问题上表现出摇摆的倾向。女权主义者苏珊·奥金就指出,罗尔斯并不能明确回答家庭是否被包含在基本结构之内、是否适用正义原则。罗尔斯如果要在正义主体和个人选择问题上保持自己的立场,就意味着他赞同一种强制性社会结构观念,因而无法将家庭纳入正义原则范围内。对此,科恩指出,家庭结构包括一些来自社会的建构性期望,对个人在市场社会中的利益和负担分配也有重大影响。这种非正式压力也与分配正义有关。

  第二,社会主义规范原则通过精神风尚的驱动作用来达成正义社会。科恩认为,在他的社会主义规范理论与自由主义规范理论的比较中,不仅规范原则的作用场域不同,而且规范原则的作用机制也不同,这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行为有赖于个人精神的内在驱动。正义的风尚对于正义社会来说是必要的,这一论断表达了正义社会和正义分配的重要区别,也表达了社会主义理想社会与自由主义社会价值目标的根本不同。

  在科恩看来,并非实现了正义分配结果的社会就是正义社会,只有当分配结果是在正义风尚的作用下实现的,才可以算作正义社会。科恩认为,社会结构所达成的平等结果只能被称为分配上的正义,而真正的正义社会依赖于个人行为,其特点是自愿的平等。按照罗尔斯式的理解,当社会成员支持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达到正义的分配结果时,社会才是正义的,但在科恩看来,除了社会基本结构,个人选择也会影响分配结果。事实上,正义的分配结果也可能会在不正义的社会中,即在一个并非信仰平等风尚的社会中实现,例如,信仰新教伦理的社会也许会导致一种平等的分配。尽管新教伦理并不关心平等本身,但是它所倡导的克己、勤劳以及设法对需求之外的财产进行投资等信念,会促使最不利者的境况得到改善。科恩还指出,按照罗尔斯本人对正义原则排列次序的设定,差别原则根本不可能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保持中立,它会倾向于否定资本主义平等社会的可能性,因为差别原则的作用有限,它无法有效遏制和根本解决私有制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词典式顺序中优先于差别原则,但“系统地引发社会中不平等起点的资本主义与罗尔斯式公平的机会平等是不一致的”,这会导致差别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得太晚。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平等社会的要求,达不到理想的正义社会。

  良好的精神风尚对于正义社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与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的不同就在于,前者通过弘扬正义的精神风尚实现正义社会,而后者依赖于社会基本结构只能实现分配正义。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为国家和个人设置了“道德的劳动分工”,詹姆斯·米德进一步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描述为“双重正义感的理想社会”:这种社会中的公民在市场行为中表现得自私,但在政治或公共事务中表现得无私。科恩认为,这种双重性立场否认了分配正义对个人行为的要求。在他看来,非个人的正义并不只是国家的事情,它也离不开个人的非自私行为。米德对现实社会的处理方式是“在一种利他主义设计的结构之内把自私行为描述为一种社会理想”。与之不同,社会主义的规范原则克服了二元性,而并不“被限制在异化的上层建筑权力即国家的范围内”,不被当作外在的政治力量。它作用到人们现实的、物质生活中的选择,有了基于这种规范原则的精神风尚,因而能够引导实现理想的正义社会,包括实现分配正义。科恩指出:“如果我们关心社会正义,那么我们不得不考虑四种东西:强制性结构、其他结构、社会风尚和个体的选择,对其中最后一项的评判必须贯穿地意识到其他几项的影响力。”因此,社会主义正义社会的重要特质在于依赖于平等风尚来鼓励有才能者努力工作,以提升社会的平等程度,而不是依赖经济激励促成追逐利益的竞争进而依靠外在政治力量再改善不利者的生活境况。

  第三,社会主义规范原则能够以正义的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升。科恩认为,并非只有资本主义市场才能达成高水平的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和正义风尚的驱动来发展生产力。他反思了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力图结合社会主义规范原则的特性,为运用市场经济机制的社会主义提供可能的、高效率的社会模式。

  科恩指出,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似乎表明,只有资本主义这样的不正义社会才能把生产力发展到特定的高水平,而且在物质财富丰富之前,高产的合作性结构是不可行的。这种观念将人的意志当作是高水平生产合作的必要条件,即认为人们在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在物质和精神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之前,不会愿意以正义的方式来提高社会生产力。但是社会生产力主要取决于人类的能力,而非人类的意志。非私有制的市场社会也能借由道德驱动来达到同等能力下的高生产水平。在科恩看来,马克思关于社会可能性的特定悲观主义可能仅仅建立在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理解基础上,即认为人的道德品质是有缺陷的,人能够、但不会在其日常生活中运用正义原则。科恩并不赞同马克思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立场,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并非一定有缺陷,只要具备相应的能力,个人是可以受到精神激励而践行正义原则、进行高效生产的。他指出,私有制社会的高生产水平是可行的,它可以由一群信奉平等并且据此行动的人来组成。运用市场机制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据此设想一种由平等经济激励的、高效率的正义社会模式。他还通过对平等、自由和效率一致性的论证,说明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和风尚主义模式在道德层面是可行的。他相信,如果增强心理学等更具实践性的研究,这种模式是能够实现的。在运用市场经济机制来提高生产效率的社会中,探索由精神风尚主导的正义社会模式尤为重要。与米德等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科恩认为,正义社会并不依赖于对追求市场利益最大化者的正义感的培养,而是取决于个人非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这种理想的平等主义社会“需要一种在市民社会范围之内的平等主义风尚”来影响个人行为。

  总之,规范原则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是正义问题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平等的精神风尚也是达成社会主义正义社会的必要因素。社会非正式结构与强制性基本结构都对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当前的历史情况,国家干预可能会缓和、却无法逆转那种由自私行为引起的不平等趋势。

  

四、科恩规范理论研究的进步与局限

  

  科恩对罗尔斯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哲学基础的批判和清算,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政治哲学的深层对话,拓展了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研究空间。正确认识科恩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对于研究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但科恩试图拯救正义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科恩的规范理论研究破除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错误根基,为社会主义规范理论的研究扫清了障碍和奠定了基础,也指明了继续探索的前行方向。科恩强调了规范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别,深入批判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逻辑与主旨,为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与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不同的视角。罗尔斯及其追随者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主要对象,直接立足当代西方所处的资本主义现实展开非批判性的正义理论研究,为私有制及资本主义市场规则进行辩护。但科恩指出,什么是正义是一个哲学问题,如何获得正义是一个因果实践问题。在规范理论中,对纯粹真理的追求要优先于对实践问题的探究。也就是说,立足于资本主义现实来对社会基本结构进行考量,并不是正义理论研究的根本。这一认知因提供了研究正义问题的新方式而引起学界的关注。

  科恩试图超越自由主义规范理论中二元分离的逻辑框架,对社会主义规范原则做出了有突破性的理论构想。他提出要构建“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社会主义规范原则,建设以精神风尚驱动个人行为的正义社会。一是我们要超越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的二元框架,以新的“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理论逻辑来研究公平正义问题,思考社会主义的规范理论。二是要在当前阶段积极探索社会主义规范原则的内容,用来更好地影响个人正义行为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例如,在贯彻了社会主义共同体原则的社会中,个人会将其他社会成员当作共同体的成员而进行联合,建立相互平等的关系,为了促进共同体利益而劳动,从而提高社会生产力。而在罗尔斯设想的自由优先、兼顾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行为由追逐私利所驱动,只是在政治规则上要求形式的联合与平等。这里,科恩在批判中做出的富有意义的理论探索是值得重视的。他尝试表达了不同于罗尔斯的社会主义平等社会模式和规范原则,这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指出了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和规范理论建构方式。

  但是,科恩对正义的拯救和对社会主义规范原则的构想存在非现实性与非历史性的局限。要克服这些局限,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充实社会主义规范理论的内容、观照现实世界。

  科恩对正义的拯救是纯粹理性意义上的,他的规范原则是一种仅存于理念世界的道德原则,具有非现实性。科恩认为,正义的本质如柏拉图式的理念一样,是永恒的和非历史性的,是超越事实的。为了保证规范原则的“纯粹性”,科恩将规范原则看作完全的、绝对不敏于事实的,他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也因此设立了一个不同于社会调节规则的终极正义原则的立场。不可否认,确实存在着具有终极意义的规范原则,对它们的研究也是人类知识发展和文明传递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这些原则并不能直接决定我们应如何判断或应用到特定的社会政治状况。“任何完全由事实不敏感原则构成的终极正义理论,都无法可靠地产生用于评估政治事态的低级原则”。在特定的政治困境中,科恩所说的终极规范原则不能给予我们具体的要求和指导,而关于政治事务的价值判断又是人类正义有序的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因此,可以说,科恩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是深入的,但他想要进行的拯救,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说是“修辞学意义上的拯救”,因为科恩这里的目的更多的是将正义的概念进行清晰描述,而不是要指出正义的现实含义和克服实际的不正义。

  科恩构想的规范原则与理想社会是非历史性的,但马克思关于道德规范和理想社会的观点并非独立于事实,而是基于历史现实的,是通过改造现实世界而实现的。马克思揭示出,社会经济活动在现实的政治运动中、在聚集革命力量时具有决定性作用,他因此强调“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是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正是在这种实践观念的基础上,他才肯定了资本主义在发展生产力、积累物质财富方面的积极作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也表明,道德是由具体的社会和政治制度所塑造的,任何把规范原则从事实世界中分离出来的企图、任何不带政治色彩的理论立场,都是在培养一种教条主义精神。事实上,正是现实的行动才使理论充满了内容,如果将规范理论与政治行动分离开来,势必会造成“道德上的伪善”。若不注重对现实中政治活动的辨别,最终可能会加强对现有资本主义事物存在状态的认可。此外,要使平等的精神风尚能够如科恩所预想的那样真正影响个人行为,也不能忽视社会结构在实践中对于道德规范的塑造作用。只有将规范原则看作是基于历史现实的、重视社会制度对精神风尚的塑造作用,精神机制才能融入社会结构中发挥实际作用。而科恩独立于事实的规范理论立场使其精神风尚机制依然存在很多狭隘性弊端。因此,社会主义规范理论不仅要超越二元性逻辑,也要立足现实来确定规范理论的内容,并且结合广泛的正义制度和平等的精神风尚的建设,塑造和引领社会。

  总的来看,科恩通过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指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将社会与国家二元分离开来的局限,试图从元伦理学意义上拯救正义,并指出了社会主义规范原则作用于个人行为的特性,提出了建设以平等的精神风尚驱动的正义社会的设想。尽管科恩在正义问题的研究上提供了与罗尔斯不同的视角,但是他对于规范原则“纯粹性”的判定,违背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难以有效付诸实践,难以克服现实的不公正。事实上,规范性理论并非与现实隔绝,不仅规范原则的内容需要根据特定的时代状况来确定,精神风尚的有效性也有赖于特定社会结构的支持。即便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若不能落实到现实中被个人所接受和践行,也无法彰显其优越性。因此,在利用市场经济机制来提高生产力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当物质生产和道德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情况下,在大力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正义的应有之义,而以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来引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还要用体制机制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