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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伟德1949官网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章程》和《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伟德1949官网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及中共党史专业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7人(含7人)的单数。在换届时适当考虑年龄与性别结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该章程承担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学位评定、教师聘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民主推荐,组织公开公正的遴选候选人,民主评议表决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经理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规划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院委托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院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处理学术道德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为团队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员工培养奖项推荐;

(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讨论、审议院系(医院)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授权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评议推荐学校自主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授权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对于不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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